《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为实现基本人权的共同标准而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一切人权工作,包括拟订和应用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的理论基础。

还在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的时候,50个创始会员国就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庄严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进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是联合国的主要宗旨。

根据宪章的授权,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就人权问题提出建议、拟订公约草案、召集国际会议、建立专门委员会。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立人权委员会。随后,在人权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根据大会的有关决议,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经过一年多的草拟,人权委员会制订了宣言草案。1948年12月第三届联合国大会召开时,经社理事会正式提交大会审议。大会代表经过认真的讨论、审议,提出了许多修正案。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其基本内容包括: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而所区别。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被奴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免受歧视。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有权接受公正的审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

人人都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人人有权在受迫害时寻求其它国家的庇护;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

人人都有婚姻自由,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人人都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有权平等地参加本国公务。

每个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其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

人人有工作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进行任何科学、文学艺术的创作。

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时应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承认,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奠定了联合国开展人权工作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该宣言对世界各国影响巨大而深远,成为各国政府在制订相关法律时的重要准则,对各国人民争取基本人权和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宣言的发表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各国人民,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力量。宣言是人道主义的胜利。